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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園東園稔村片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監理) | ||
****工業園東園稔村片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監理) |
****工業園東園稔村片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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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2024-01-31 15:58:57 | ||
****933.610000 | ||
(GF-2012-0202)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部
制定
****總局
本章內容的協議書、通用條件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建設部****商行****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2012-0202)。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工業園東園稔村片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2. 工程地點:**市**縣稔村;
3. 工程規模:工程范圍包括挖土石方310萬立方米,填土方290萬立方米,平整場地550畝;**園區道路,雙向4車道,道路紅線寬24米,道路總長1.47公里;建設排水渠2.212公里、過路箱涵9座;鋪設給水管1.47公里、雨水管2公里、污水管2公里;拆除原110KV布良、興良線T1-T7段單回路架空線路徑1.1公里,**110KV布良、興良線T1-T7段雙回路架空線路徑1.5公里,重新緊線雙回路架空線路徑2公里;邊坡防護54000平方米及完善交通、照明、綠化等配套工程。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概算金額為18509.43萬元,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最終結算以有關部門或其授權委托單位審定金額為準,按實結算。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朱淋 ,身份證號碼: 440********6231999 ,注冊號: ****2911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 ****933.61元 (大寫) 貳佰肆拾捌萬壹仟玖佰叁拾叁元陸角壹分 ;
簽約監理費下浮率: 1.13 % (大寫) 百分之壹點壹叁 ;
監理費合同價(簽約酬金) = 監理費招標控制價×(1 - 監理費中標下浮率),簽約監理費合同價為固定價,監理費結算價 = 合同價。
包括:
1. 監理酬金: ¥ ****933.61元 。
2. 相關服務酬金: /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1270個日歷天,包括施工工期540天,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監理730天,至本工程缺陷責任期****政府主管部門審定且雙方的責任義務履行完畢時止(由于非監理(含發包人或第三方責任)原因導致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期限**,監理服務費用不作調整)。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由于非監理(含發包人或第三方責任)原因導致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期限**,監理服務費用不作調整)。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2024 年 01 月 24 日。
2. 訂立地點: **縣 。
3. 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四份。
委托人:**** 監理人:****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住所:****工業園 住所:**市**區桂**二區工業路
79號第二層(住改商)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526070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銀行**市**支行
賬號: 賬號:201********24934861
電話: 電話:0758-****309
傳真: 傳真:0758-****316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范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2.1.3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復
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3.7 支付
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要求監理人****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咨詢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
①監理合同協議書及附件(含合同執行過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補充協議)、構成本合同條款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②監理規范;
③工程專用規范(含招標文件中與此有關的部分);
④專用條件合同條款(含招標文件中與此有關的部分);
⑤通用條件合同條款;
⑥中標通知書;
⑦投標文件;
⑧招標文件。
對于同一類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簽訂者為準。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2.1.1 監理范圍包括:
(1)施工準備階段
配合委托人對設計單位的施工圖文件進行審查工作,并提出建議,為施工階段做好準備工作。
配合委托人辦理有關建設工程立項建設的批復文件。
協助委托人辦理建設工程報建(備案),并取得報建(備案)批復文件。
協助委托人辦理工程設計圖紙送圖紙審查并取得批復(備案)文件。
協助委托人辦理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查(備案)手續。
協助委托人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2)施工階段。
協助委托人與施工單位編寫開工報告。
組織建立監理機構,協調施工各方面關系。參加委托人主持的工程協調會議,提出監理意見。
審核施工圖,參與技術交底和施工圖會審,尋找通過設計單位挖潛節約投資的可能。
審查承包商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及臨時工程的設計方案、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技術方案,提出改進意見,并檢查督促實施。
要求和督促承包商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督促承包商嚴格按設計文件、規范標準和程序施工。
監理工程師必須經常巡視工地各個部位,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承包商改進,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每道工序完畢,監理工程師必須及時檢查驗收,并做好隱蔽工程的驗收簽證。重要工序的施工(有可能危及周圍或結構安全的施工等),必須進行旁站監理,控制工程質量。
督促施工單位完善工程施工測量,并進行抽查,保證施工及鄰近建筑物安全。
審查材料和設備供應商的資格。審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設備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對用于工程的材料的出廠合格證、化驗(試驗)報告等進行審查并存檔。
協助委托人組織由委托人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向承建商作移交檢驗的工作。
審查施工圖設計變更,對設計變更和技術洽商嚴格按有關各方約定的程序進行并提出監理意見報委托人。
審查工程中出現的質量事故,分析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督促承建商及時處理事故。
督促承建商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產防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編寫監理階段月報和最終總結;及時做好施工過程質量記錄、竣工記錄等,進行分類歸檔工作。
根據承建商提出的各階段、部位工程的檢驗、驗收及整體工程驗收申請報告,組織初驗,簽署承建商的工程驗收報告,參加委托人組織的最終驗收。
根據檔案有關文件規定,督促并審查施工單位完成竣工資料整理,交委托人歸檔。
(3)保修階段。
負責檢查工程狀況,鑒定質量問題責任,督促保修。
2.1.2 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一般工作內容:
①編制監理規劃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②熟悉工程設計文件,組織圖紙預會審,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③參加由委托人組織的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組織或參加專題會議。
④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⑤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⑥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⑦設置專人管理監理文件資料,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整理、編制、傳遞監理文件資料并報委托人。及時填寫、編報監理日志、監理月報、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監理總結。
⑧及時整理、分類匯總監理文件資料,按規定組卷形成監理檔案,并向有關單位、部門移交。
(2)質量控制工作內容:
①踏勘施工現場,熟悉現場環境,了解地質條件和地下障礙物情況,配合委托人向施工承包人交底。
②配合委托人辦理、收集、整理工程開工準備資料,包括:施工圖設計文件;勘(測)察報告;施工圖審查文件;報建(備案)許可文件;施工許可文件;工程周邊管線分布資料;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其他相關資料。
③審查施工承包人現場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現場質量管理機構設置,職責與分工的情況是否與合同約定及主管部門要求相符;質量管理制度、保證體系建立情況;專職質量檢查人員的配備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情況。
④審核工程分包人資格,審核內容包括:營業執照、資格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類似工程項目業績;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財務狀況;技術力量和機械設備;主要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⑤查驗承包人的測量放線成果及保護措施,包括:測量人員的資格;測量設備的檢定證書;控制樁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檢查相應控制點的保護措施。
⑥核查檢測機構,核查的內容有:檢測機構的資質等級及其試驗、檢測范圍;法定計量部門對檢測設備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明;與檢測內容相關的管理制度;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檢測項目、檢測計劃和要求。
⑦對進場的主要機械、設備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型號、規格、出廠年限應符合承包合同和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計量設備的定期檢定證明;定期維修保養記錄;整機或關鍵部件檢驗檢測合格的有效期。
⑧審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審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⑨根據工程特點和要求確定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旁站,及時記錄旁站情況。
⑩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檢查,巡視檢查基本內容包括:按圖紙、規范、標準和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材料、設備、構配件使用情況;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到位情況;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施工環境。監理人員發現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的,應及時做出處置。
11對施工承包人報驗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進行驗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分部工程由總監
理工程師組織驗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
12監理人發現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的,應及時記錄,并簽發監理通知單,責令施工承包人整改。整改完畢后,應根據施工承包人報送的監理通知回復單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提出復查意見。
13及時提交有關質量問題、事故的書面報告,質量問題和事故處理完畢后,將完整的質量問題、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1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15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3)造價控制工作內容:
①負責工程計量工作,原則上每月計量一次。特殊項目或不可預見事件引起工程量的變化,應**相關單位進行計量,計量方法應協商確定。
②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款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報委托人審批,根據委托人的審批意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
③及時記錄、收集、整理有關的施工和監理資料,為造價控制提供依據。監理人在簽認工程聯系單時應寫明事件發生的時間、部位、原因和影響的工程量。
④根據合同約定,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準確性提出審查意見;根據合同約定,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并報委托人,簽發竣工結算文件和最終工程款支付證書。
(4)進度控制工作內容:
①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年度、月度或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審核的基本內容包括:與施工承包合同中工期約定的符合性;主要工程項目的完整性;分期施工、分批動用和配套動用的要求;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與總進度計劃的符合性;各專業進度計劃的協調性;施工順序滿足施工工藝要求;施工承包人員、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施工機械設備、機具等**供應計劃滿足進度計劃需要;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委托人提供的資金、施工圖紙、施工場地、物資等施工條件。
②檢查進度計劃的實施,記錄實際進度及其相關情況,如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時,應簽發監理通知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調整措施;必要時召開有關責任方參加的專題會議,確定采取的措施,由施工承包人調整進度計劃,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報送委托人。
③定期向委托人報告工程進度實施情況、采取的進度控制措施、取得的效果、相關建議以及工程延期和費用索賠風險。當工期嚴重滯后時,應向委托人提交專題報告。
(5)安全監理工作內容:
①對涉及施工安全的專項方案、技術措施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要求施工承包人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情況;應督促施工承包人根據專家論證報告修改完善,經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報監理人審查。
③檢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件有效期、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情況、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崗位證書及特種人員的資格證書有效期等。
④要求工程總承包人提交與分包人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督促總承包人建立檢查分包人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⑤對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建筑起重機械安拆報審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施工承包人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進行安裝或拆卸。對起重機械設備基礎進行驗收;在安拆、加節作業過程中,應實施旁站,并填寫旁站記錄;安裝、加節作業完成后,按相關要求進行資料核查,參加施工承包人組織的驗收,并在建筑起重機械驗收記錄上簽署意見;監督施工項目部在建筑起重機械驗收合格30天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⑥核查施工承包人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⑦對鋼管、扣件、安全網進行檢查,當發現材料不合格時,應立即指令施工項目部將不合格的材料撤出現場。
⑧在施工承包人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對模板支撐體系、自升式模板體系、落地式腳手架、懸挑腳手架、工具式腳手架、臨時用電和基坑支護等重要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或驗收。
⑨依據專項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作業進行檢查,發現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承包人按專項方案實施。
⑩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發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簽發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通知單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必要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承包人進一步整改;情況嚴重時,應簽發工程暫停令,并應及時報告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監理報告。
11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簽發工程暫停令,督促施工承包人迅速保護現場,搶救人員,采取措施防止事態發展擴大,同時收集與事故有關的資料,參與、配合事故調查和處理。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應按照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檢查施工承包人落實情況,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復工報審表,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12核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投入和使用情況及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支付申請,并簽署意見。
(6)合同管理的工作內容:
①按委托人授權處理工程變更,包括:對委托人要求的工程變更提出評估意見,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會簽后的工程變更單組織施工;組織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協商確定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變化,會簽工程變更單;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計價原則、方法或價款;當委托人與施工承包人不能就工程變更費用達成一致時,提出暫定價格作為臨時支付工程款的依據,最終結算時以委托人與施工承包人達成的協議為依據;將已批準的工程變更內容及時進行登記。
②按委托人授權處理費用索賠,包括:對可能導致索賠的原因有充分的預測和防范;通過合同管理防止索賠事件的發生;對已發生的索賠事件及時采取措施,以降低影響及損失;及時收集、整理有關工程費用索賠的原始資料,為處理費用索賠提供依據;審核索賠報告,提出監理意見。
③按委托人授權處理工程延期或工期延誤,包括:簽署工程臨時延期報審表,并通報委托人;延期事件結束后,簽署最終延期報審表,并報委托人;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工期延誤。
④調解承包合同爭議。在承包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過程中,****法院要求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⑤按承包合同約定與委托人與施工承包人協商確定承包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
(7)工程設計階段相關服務的工作內容:
①協助委托人編制工程設計任務書,并協助簽訂工程設計合同。
②檢查設計進度計劃執行情況,督促設計人完成設計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審核設計人提交的設計費用支付申請表,簽發設計費用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
③根據設計合同,協調處理設計延期、費用索賠等事宜。
④協調工程設計人與施工承包人之間的關系,保障工程正常進行。
⑤依據設計合同及項目總體計劃要求審查設計各專業、各階段進度計劃。
⑥審查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成果,協助委托人組織專家對設計成果進行評審;審查設計人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應通過相關部門評審備案。必要時應協助委托人組織專家評審。
⑦審查設計人提出的設計概算,提出審查意見。
⑧分析設計階段可能發生索賠的原因,制定防范對策,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
⑩****政府有關部門報審有關工程設計文件,并根據審批意見,督促設計人予以完善。
(8)工程保修階段相關服務的工作內容:
①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頻率定期回訪。
②對委托人或使用人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要求施工承包人予以修復,并監督實施,合格后予以簽認。
③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并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應核實修復工程費用,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
(9)其他: / 。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監理合同;
(2)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有關合同文件;
(3)《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4)本工程監理實施方案,監理管理辦法及有關文件;
(5)合同指定使用的技術規范、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試驗規程等;
(6)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等;
(7)本工程實施過程中,委托人與監理單位組織召開或參加的有關會議紀要函電及其文字記錄,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各種圖紙、指令等;
(8)本項目執行建設主管等有關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和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
(9)監理職責。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1) 設計、施工等承包合同。
(2) 工程前期有關文件。
(3)工程設計文件和圖紙。
(4)工程實施過程中有關的函件。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1.監理組織機構
(1)本項目現場監理機構設總監1人,全權負責監理工作,直接對委托人負責。根據工程需要下設若干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
(2)監理班子機構設置、人員安排、職責范圍等,一經委托人批準,其主要監理人員(包括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未經委托人批準不得撤換,否則視為監理單位嚴重違約。
(3)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保修階段投入到本項目的監理班子人員必須滿足工作需求,否則委托人有權扣除相應的監理費。
2、關于監理班子的要求:
為保證在合同期內完成承擔的監理任務,要求項目總監經常巡視,項目總監到崗率達到每月施工時間60%以上,其他監理主要人員應常駐現場,不得擅自離開工地或更換,離開工地現場一天及以上應經委托人書面請假并批準,每月累計不應超過12天,否則按如下方式進行處罰:
(1)總監擅自更換的處罰:每擅自更換一次總監處違約金監理費的5%。
(2)監理班子其他成員每擅自更換一人次,處違約金5000元/人次。
(3)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監理班子進場時間表,應進場的監理班子人員必須按時到位,否則按未到位人數處違約金1000元/人天。
上述人員的更換屬下列原因的,可免予處違約金:(1)因重病或重傷 (持有縣、****醫院證明)兩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2)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單位的;(3)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監理單位認為該項目總監不稱職需要更換的;(4)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5)因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的;(6)因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7)死亡;(8)其他情況經委托人同意更換的。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監理人在行使以下規定的職權之前,應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門批準:
(1)審核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體部分;
(2****施工隊伍、人員和設備的進場情況是否跟承包人投標文件承諾的一致,發布開工令、暫時停工或復工令;
(3)決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
(4)審查批準技術規范 (規格)或設計的變更;
(5)下達變更指令;
(6)對新增施工細目的單價進行估價;
(7)審核有關暫定金額(或不可預見費用)的使用;
但如果發生緊急情況,監理人認為將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鄰近的財產需立即采取行動,監理人有權在未征得發包人的批準的情況下向承包人發布處理緊急情況所必需的指令。但監理人隨后應及時向發包人報告情況,并與發包人協商進一步應采取的措施。
(8)監理人不得借用施工單位試驗資料作為應該自行試驗的資料,也不得以旁站代替自檢與試驗。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內和(或)金額 /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發布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 。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每月5日前提交一份上月度的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提交 。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14 天內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 / 。
3. 委托人義務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為: 。
3.6 答復
委托人同意在3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 = 直接經濟損失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為:人民幣,比例為: / ,匯率為: / 。
5.3 支付酬金
5.3.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監理費分期支付,各階段監理費的支付比例如下:
支付基價 | 支付款項 | 支付時間 | 支付比例與支付金額 |
監理費 合同價 | 預付款 | 在簽訂合同后30天內 | 監理簽約酬金的30% |
進度款 | 按月支付監理費進度款 | 每期支付:按當期應收監理酬金的60%比例支付進度款,累計支付的監理費總額達到監理費簽約酬金的90%時暫停支付; 當期應收監理酬金=當期完成的**工程費計量造價/**工程費合同價×監理合同價×60% | |
竣工付款 | 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的30天內 | 支付至監理費合同價的97% | |
最終支付 |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期滿一年后的30天內 | 支付監理費結算價的3% | |
備注:簽約監理費合同價 = 監理費招標控制價×(1 - 監理費中標下浮率),簽約監理費合同價為固定價,監理費結算價 = 合同價; 監理人、委托人雙方可根據項目實際完成工程,實施階段建設及辦理階段結算(施工過程結算),依據工程進度節點,對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標志性節點形象工程的價款進行的計算、調整、確認和支付,可分段辦理驗收、結算等手續。階段監理費合同結算價 = 審定的階段**工程費結****審核中心審定)/**工程費合同價×監理合同價 |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監理合同協議書生效的時間,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約定的時間為準。。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不增加附加工作酬金。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不增加附加工作酬金。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不增加工作酬金。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監理費合同結算價(減少時) = 審定的**工程費結****審核中心審定)/**工程費合同價 × 監理合同價。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2) 種方式:
(1)提請 /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后 /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3 咨詢費用
委托人應在咨詢工作完成后 / 天內支付咨詢費用。
8.4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及以后3年內,未經委托人的書面同意,監理人不得泄露委托人與本項目、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 。
9.補充條款
9.1本工程參照執行發改投資〔2015〕48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經核定的概算應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和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投資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含監理費)控制在概算以內。
9.2監理合同的履約評價:委托人定期對監理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價。最終履約評價被評為“不合格”的,委托人將上報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處分。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給工程造成損失,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按專用條款 4.1.1約定處以監理人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數額,因監理人違約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監理人除應當支付賠償金外,委托人可視監理人違反合同的情況,有權向監理人追討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同時委托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9.3履約擔保與支付擔保
(1)在合同協議書簽署前,監理人須向委托人提交合同總價的10%履約擔保;委托人要求監理人提交履約擔保時,委托人也將在監理人提交履約擔保的同時,向監理人提供支付擔保,委托人的支付擔保金額等同履約擔保金額;
(2)履約擔保在工程竣工驗收后10天內無息退回給監理人或****銀行保函、或工程保險)。
(3)在合同有效期內監理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的,委托人可沒收監理人履約擔保;因委托人原因,委托人單方面中止合同的,應雙倍向監理人返還履約擔保。
(4)履約擔保、支付擔保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銀行保函、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現金擔保等方式。銀行保函須約定見索即付,不得附加任何付款條件。
若采用現金轉賬,則必須由監理人從基本賬戶中轉至委托人賬戶;
****銀行保函、或工程保險、或工程擔保,****銀行、保險公司、擔保機構需在****建設局最新(以簽約時為準)公布的開展住建保證擔保業務清單的公示名錄中。
9.4監理人違約
類別 | 序號 | 違約項目 |
職業 操守 | 1 | 監理工程師如在質量管理、計量和變更設計工作中弄虛作假,包括但不僅限于存在質量不合格項目或承包人未實施的項目進入月度計量的情況,每發現一次: (1)扣除監理服務費3萬元,同時替換該監理工程師; (2)如給委托人造成重大損失、情節****機關處理。 |
2 | 監理工程師不得借職務之便違規向承包人介紹分包隊伍、推銷原材料、介紹務工人員,如有發生: (1)扣除監理服務費3萬元; (2)撤換該監理工程師并將分包隊伍、材料供應商及有關人員清除出場。 | |
3 | 監理工程師在監理工作中發生越權審批或肢解變更項目、變相越權審批等行為,每次處以1萬元的違約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2萬元的違約金,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監理人應以損失額的30%賠付給委托人,同時該人員必須被撤換。 | |
4 | 如發現監理人的投標文件中所報業績資料有弄虛作假的: (1)發現一項處以監理服務費3萬元的違約金; (2)情況惡劣的,委托人有權單方面終止監理合同,并沒收監理人的履約擔保金。 | |
5 | 投標文件中所報主要監理人員中的工作經歷或證件有弄虛作假的: (1)發現一人處以監理服務費1萬元的違約金; (2)情節惡劣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該人員。 | |
6 | 投標時列報的人員不能滿足40%為本單位自有人員的(自有人員是指監理單位正式聘用服務人員),按下列條款處理: (1)處以3萬元的違約金; (2)同時須按要求補足至最低限度要求,如不執行,委托人將處以500元/天/人的違約金直至監理人糾正至滿足要求為止。 | |
7 | 監理人或監理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承包人索要各種費用、物品或器具等,每發現一次處以監理服務費5萬元的違約金,并撤換該人員。 | |
8 | 監理人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將監理服務的任何部分轉讓或分包的,委托人有權單方面終止監理合同,并沒收監理人的履約擔保金。 | |
9 | 監理人不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與承包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處以2萬元的違約金。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監理人應以損失額的30%賠付給委托人。 (2)情節嚴重的,委托人將單方面終止監理合同,并沒收監理人的履約擔保。 | |
10 | 監理人須協助委托人做好工程造價控制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范、標準及合同約定要求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進行審核,若委托人或財審部門發現經監理人審核通過的工程款支付申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監理人嚴重失職: (1)對驗收不合格或不符合相關規范、標準****工程部位,予以進行計量計價的; (2)工程支付申請的工程量或工程價款嚴重失實的; (3)其他不滿足相關規范、標準及合同約定等支付要求,仍予以計量或計價的; 因以上監理人失職情形,除應當按專用條款4.1規定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外,涉及工程價款偏差金額在50萬元以內的,委托人還有權要求監理人賠償2000元/次;涉及工程價款偏差金額在50萬元以上(包括50萬元)的,委托人還有權要求監理人單次賠償金額=工程價款偏差金額×監理中標費率。以上情形特別嚴重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終止合同。 | |
11 | 監理人須監督施工單位做好工人工資支付相關工作,如有發生拖欠工人工資情況,監理未履行監督責任的,處以5000元/次的違約金,監理履行監督責任后,施工單位拒不支付的,由施工單位擔責。 | |
12 | 每次材料進場時監理人需監督施工單位提供進場材料的清單(注明用于何處,數量,時間)、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復印件,所有資料需三方簽字確認。為了保證用于工程的物資滿足規定的要求,所有物資于進場后都必須先行接受檢驗或試驗,經證明合格后方能允許使用。如違反處以3000元/項/次的違約金。 | |
工作 態度 | 13 | 施工現場工程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按相關規定需進行旁站的,經發現沒有旁站監理,每發現一次給予監理人3000元的經濟違約金。 |
14 | 監理人員必須及時檢查和簽認現場資料,如違反處以3000元/項/次的違約金。 | |
15 | 監理人員未發現施工現場嚴重違規作業或發現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處以3000元/次的違約金,撤換有關人員。 | |
16 | 監理工程師抽驗頻率達不到20%或規范規定的頻率的:按被檢項目單元每少一個百分點給予3000元的經濟違約金,同時視實際情況進行補檢; | |
17 | 監理工程師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試驗室或采取旁站的方式采集抽驗數據,發現一次給予1000元的經濟違約金。 | |
18 | 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后上報的計劃統計報表、計量支付報表及工程變更資料,如出現未按規定時間報送,處以1000元/項/次的違約金;出現人為錯漏、不負責任亂簽字、不按合同條款規定計量導致出現偏差且單項偏差達到20%或以上的,處以3000元/項/次的違約金,撤換有關人員。 | |
19 | 監理人未按要求建立有關臺帳及整理有關資料的,或臺帳及資料反映的內容與工程實施進展脫節的,發現一次給予3000元的違約金;監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及工程匯報材料,或未及時提供的,發現一次處以3000元的違約金。 | |
20 | 監理人應負責審查竣工檔案與結算文件的一致性,重點審查竣工圖工程量與結算工程量的一致性,若發現竣工圖工程量與結算工程量不一致,每發現一違約金款500元。 | |
人員 | 21 | 監理人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換檔案管理人員的,處以2萬元/人的違約金。 |
22 | 委托人要求核查的監理人員的證件原件(執業資格證、職稱證等)不能提供或不能按時提供的,按下列條款處理: (1)處以1萬元/人次的違約金; (2)同時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進行更換,如不按要求進行更換的,處以1000元/天的違約金直至監理人更換為止。 | |
23 | 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在投標時列報的監理人員不完全滿足相應崗位資格要求(如工作經驗,工作能力、監理服務年限、年齡、執業資格證等)的,按下列條款處理: (1)處以3萬元/人的違約金; (2)同時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進行更換,如不按要求進行更換的,處以1000元/天/人的違約金直至監理人更換為止。 | |
24 | 委托人有權根據工程進展和工程建設需要增加監理人員,監理人必須無條件服從,否則處以1000元/天/人的違約金直至監理人員到位為止。 | |
25 | 為保證在合同期內完成承擔的監理任務,要求項目總監經常巡視,其他監理主要人員應常駐現場,不得擅自離開工地或更換,離開工地現場一天及以上應經委托人書面請假并批準,每月累計不應超過八天,否則按如下方式進行處罰: (1)總監擅自更換的處罰:每擅自更換一次總監處違約金監理費的5%。 (2)監理班子其他成員每擅自更換一人次,處違約金5000元/人次。 (3)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監理班子進場時間表,應進場的監理班子人員必須按時到位,否則按未到位人數處違約金1000元/人天。 | |
26 | 監理人應按合同規定自行配備試驗、檢測等必要設備并要按合同規定的規格保質保量按時到位投入使用,否則按不到位儀器設備清單價格或市場價格(如無清單價格)的兩倍從監理服務費總額中予以扣除,并處以1000元/天的違約金直至該儀器或設備到位為止。 | |
設備 | 27 | 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增加儀器、設備的數量或新增部分儀器或設備,如監理人拒絕執行,委托人將按書面通知要求到位的最后期限起算,處以1000元/天的違約金直至該儀器或設備到位為止。 |
工期 | 28 | 因監理原因整個工程未按期完工(包括任何一個合同段沒有按期完工),監理人須承擔以下責任:每拖延一天,委托人按未按期完工合同段承包人的拖期損失償金的5%計罰。 |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A-1 勘察階段: 。
A-2 設計階段: 。
A-3 保修階段: 。
A-4 其他(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
名稱 | 數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時間 |
1. 工程技術人員 | |||
2. 輔助工作人員 | |||
3. 其他人員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稱 | 數量 | 面積 | 提供時間 |
1. 辦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試驗用房 | |||
4. 樣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
B-3 委托人提供的資料
名稱 | 份數 | 提供時間 | 備注 |
1. 工程立項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 |||
5. 施工許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B-4 委托人提供的設備
名稱 | 數量 | 型號與規格 | 提供時間 |
1. 通訊設備 | |||
2. 辦公設備 | |||
3. 交通工具 | |||
4. 檢測和試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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