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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黃綜合大樓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采購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1月29日
合同編號:SZYQHDLDJH-06
政府采購計劃編號:****
****岐黃綜合大樓項目
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合同
項目名稱:****岐黃綜合大樓項目
委托人(甲方):****
代建人:****咨詢中心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
簽訂日期: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委托人(甲方):****
代建人:****咨詢中心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
****(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以下簡稱受托人)承擔****岐黃綜合大樓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工作。經過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
1、項目名稱:****岐黃綜合大樓項目 sp;
2、服務范圍及內容:****岐黃綜合大樓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工作:
(1)對工程預算(工程量清單及計價)文件、隱蔽工程、工程變更、工程進度款等進行審核和跟蹤審計駐場服務,并在此過程中****評審中心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等相關工作;
(2)對本項目建設范圍內的結(決)算審核工作,****評審中心復審過程中做好對接工作;
(3)對本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湘建價協2016[25]號文附表10中從5.1(開工準備)開始,至6.3(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4)其他
施工階段:①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相關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②提出工程施工方案的優化建議,各方案工程造價的編制與比選;③工程計量支付的確定,審核工程款支付申請,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建議;④施工過程的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的處理;⑤協助建設單位進行投資分析、風險控制,提出融資方案的建議;⑥對EPC單位編制的施工圖預算進行審核;⑦材料、設備的詢價定價工作。
竣工階段:①各類工程的竣工結算審核;②竣工決算的編制或審核;③財務決算及建設項目后評價。④不管項目是否移交,隨時接受國家相關部門審計或檢查,跟蹤審計服務單位和響應人員應予以配合,且所有費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價中。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合同標準條件;
2、合同專用條件;
3、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三方各執叁份。
合同簽訂日期:二○二三年一 月二十八日
合同簽訂地點:****
委托人(甲方):(蓋章) 受托人(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市**區韭菜園街道
郵政編碼: 八一路399-19號
電 話: 郵政編碼:
傳 真: 電 話:139****9815
傳 真:
開 戶 名:**龍武工程項目管理
****公司
代建人:(蓋章) 開戶銀行:****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市敏州東路支行
住 所: 賬 號:5989 7251 0897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第二部分 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和聘用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受托人"是指承擔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和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與本服務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受托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
第五條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受托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受托人提供與本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受托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本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的代表,負責與受托人聯系。
受托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范圍內,授予受托人以下權利:
1、受托人在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受托人在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受托人在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過程中,有到工程項目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受托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受托人對委托人的合理意見應給予采納。
3、當委托人認定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專業人員不按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受托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受托人的責任期即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受托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受托人的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受托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受托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受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應委托人要求,受托人進行了合同以外的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提前14個工作日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在恢復執行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時,如發生了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項目單位及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受托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受托人提交的付款申請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付款申請書七日內向受托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受托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受托人承擔;在委托的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接受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受托人如有上述行為,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人賠償經濟損失。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各方均****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件
第八條 服務周期:駐場服務930日歷天(總服務期不少于8年)。其中:
1、跟蹤審計分為駐場和非駐場時間。其中從工程總承包單位進場到竣工驗收期間為全程駐場跟蹤審計期間;工程總承包單位進場前及竣工驗收完成至結算審計完成前為非駐場期間。在非駐場期間,跟蹤審計人員每**少到場一次負責相關事務的對接及服務;駐場期間,跟蹤審計人員應當每**少工作6天,每月不少于26天。跟蹤審計成果應在委托人規定時間內出具;合同期間每月定期向代建、建設單位報送跟蹤審計工作月報。
2、結算審核應符合湘建價【2014】113號文對結算的進度要求。根據單個任務的結算申報金額的不同,其完成時限要求如下:
序號 | 結算金額 | 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時間 |
1 | 500萬元以下 | 從接到設計圖紙之日起20天 |
2 | 500-2000萬元 | 從接到設計圖紙之日起30天 |
3 | 2000-5000萬元 | 從接到設計圖紙之日起45天 |
4 | 5000-1億元 | 從接到設計圖紙之日起60天 |
5 | 1億元以上 | 從接到設計圖紙之日起90天 |
如根據與審計單位對審發現問題要求修改時,受托人必須派編制人員及時進行修改,重新出具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成果。
第九條 委托人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對受托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受托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違規或違法,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則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并按相關部門的裁定對委托人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1、本合同價款的計算。
根據招標結果,本項目暫定總金額為人民幣貳佰肆拾捌萬捌仟元整(¥248.80萬元),本合同價格以工程總承包簽約合同價4.07億為基準計算,當工程總承包合同結算完成后,根據工程總承包合同結算金額結合優惠率進行調增或者調減服務費。
2、對于本項目概算外的工程項目審核服務費按《關于規范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意見》(湘建價協〔2016〕25 號)文件規定標準的50%進行結算。
3、費用支付方式
(1)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費的支付方式:
①跟蹤審計項目組成員進場后7日內支付服務酬金的30%。
②工程主體工程完工后7日內支付服務酬金的30%。
③工程裝飾裝修完工后7日內支付服務酬金的20%。
④全部跟蹤審計任務完成并提交了全部資料且經審查合格后7日內支付服務酬金的20%。
⑤受托人須開具本地增值稅發票進行結算(市外企業可由本地分支機構開具收款發票)。
(2)本合同款的支付由****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支付給受托人。受托人申請付款時,應編制付款報告(格式由代建人提供),并開具付款人為“****”的增值稅發票,經委托人、代建人審核簽認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報委托人辦理支付手續。
4、本合同價款包含了交通費、食宿費、工傷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代建人、工程總承包單位另行收取合同價款以外的費用,不得要求上述單位報銷食宿、差旅交通等費用,并對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人身意外、財產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三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酬金。
第二十九條 受托人在施工階段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期內,保證有兩名造價人員(其中:土建專業1人、安裝專業1人)常駐現場,指定現場負責人(姓名、電話)。根據工程實際施工進度和審計需要,及時到現場提供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和審計取證,并實行考勤打卡制度。未按要求進行駐場的(包括未按考勤制度進行駐場和駐場人員不符合要求),按1000元/人/次扣除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費,扣除累計達到合同金額10%以上的,委托人和代建人有權解除合同,后續費用不再進行支付。
第三十二條 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代建人與受托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
(****委員會仲裁;
(二)****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三方達成的其他協議條款:
1、受托人在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應及時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否則,受托人承擔責任。
2、受托人在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過程中,事先經委托人同意,有到工程現場踏勘的權利。除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外,在現場勘察中所發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由受托人自行負責。
3、受托人不論在何時何地,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包括工程量清單、標底、投標報價上限值、合理價等一切相關資料和信息),一經發現,委托人、代建人可以單方終止合同并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4、受托人必須保證清單描述及計量的準確性,如發現清單描述不到位,計量不準確,受托人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修改到委托人滿意,否則委托人不予以支付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服務費。
5、受托人在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過程中,發現設計圖紙有問題,必須及時向委托人提出,****設計院解決。如果受托人隨意主觀推斷,隨意計算,導致工程量不準確,受托人須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每處1000元計算,從受托人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費中扣除。
6、受托人在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過程中,應確保其提供的專業人員名單中的人員到位,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隨意更換專業人員,委托人將在下達委托任務后對受托人的人員到位情況進行不定期隨機抽查,如有人員未到位情況,按每人/天扣除受托人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費1000元。
7、工程結算經財評復審完成后,發現因受托人的工作失誤導致最終財評復審金額與受托人編制的結算審核金額有一定出入時,受托人應對委托人進行賠償,具體賠償辦法如下:
因乙方原因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費扣減0.5%,此項扣減合計不超過30%。
8、受托人在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過程中,需使用正版的工程造價軟件。
9、受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應當對自身及第三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盡到相應義務,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責任及損失。委托人及代建人不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10、受托人應成立項目管理機構:跟蹤審計項目部,未經委托人同意,中標人不得更換項目組負責人和主要審計人員;因不可抗力原因確實需要更換項目負責人時,必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不得降低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資格標準。
11、在工程施工期間,相關專業的審計人員必須參加圖紙會審、技術交底、工程例會及技術經濟協調會等工程會議;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現場簽證、隱蔽工程驗收及委托人的其他臨時通知(一般提前一天通知),相關專業的審計人員必須及時趕到現場進行處理,參加會簽;即使無上述事件發生,也必須保證現場審計人員每月出勤不得少于二十個工作日。
12、對變更金額在30萬元及以上聯系單,中標人應在收到資料起5天內提出書面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意見;對變更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聯系單和進度款支付,中標人應在收到資料起3天內提出書面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意見;對于復雜情況的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中標人可申請適當**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時間,具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協商確定。
13、審計人員應做好工作日志,反映審計全貌。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進行記錄,并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組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并簽署復核意見。審計組如遇重要事項,應及時向委托人提交書面報告。
14、建設工程項目的各個重要階段(如基礎工程施工階段、主體工程施工階段等)基本結束時,審計組應出具中期審計報告。對于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年度終了,審計組應出具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2個月內,審計組應出具審計綜合報告。
15、中期審計報告、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綜合報告應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總體情況和審計工作的實施情況做出總結,對相關審計內容作出客觀評價,指出建設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16、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交審核文件或審計報告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違約。違約一次,罰款1000元。
17、若政府抽審受托人承擔的審計項目,****政府審計,如政府在項目中發現是受托人造成的問題,受托人承擔應有法律責任。
18、經受托人審核出具結算審核成果報告,****政府審計部門審計。
20、受托人承諾下列事項在如下規定時間內完成:
①收到中標通知書3日內組織人員進場,并開始工程跟蹤審計工作。
②每月25日由受托人、監理工程師、委托人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共同現場核驗工程量,于月底前向委托人報送工程量進度臺賬;
③工程結算審核90天。
21、因受托人失職等原因給委托人造成實際發生經濟損失,在責任范圍內由受托人向委托人予以賠償。
附件一:服務要求
一、服務要求
1、服務范圍:
(1)對工程預算(工程量清單及計價)文件、隱蔽工程、工程變更、工程進度款等進行審核和跟蹤審計駐場服務,并在此過程中****評審中心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等相關工作;
(2)對本項目建設范圍內的結(決)算審核工作,****評審中心復審過程中做好對接工作;
(3)對本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湘建價協2016[25]號文附表10中從5.1(開工準備)開始,至6.3(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4)其他
施工階段:①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相關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②提出工程施工方案的優化建議,各方案工程造價的編制與比選;③工程計量支付的確定,審核工程款支付申請,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建議;④施工過程的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的處理;⑤協助建設單位進行投資分析、風險控制,提出融資方案的建議;⑥對EPC單位編制的施工圖預算進行審核;⑦材料、設備的詢價定價工作。
竣工階段:①各類工程的竣工結算審核;②竣工決算的編制或審核;③財務決算及建設項目后評價。④不管項目是否移交,隨時接受國家相關部門審計或檢查,跟蹤審計服務單位和響應人員應予以配合,且所有費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價中。
2、項目服務周期:駐場服務930日歷天(總服務期不少于8年)。
二、人員要求:
1、受托人應保證派出人員客觀公正依法提供造價服務,遵守造價及審計紀律和職業道德;
2、受托人駐場人員(團隊人員)要求:
1)、受托人必須為該工程成立專門現場項目組,項目組至少由 4 人組成,其中項目負責人1人,項目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至少3人;
2)、項目負責人:為受托人在職在冊職工,并具有建筑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和國家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
3)、項目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要求:均為受托人在職在冊職工,必須具有國家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注冊單位名稱須與受托人名稱一致;
4)、駐現場人員至少要求國家注冊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各一人。
三、履職要求:
預算審核、結算審核、竣工決算的編制或審核按工作進度及實際需求進行,跟蹤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分為駐場期間和非駐場期間。在非駐場期間,跟蹤審計人員應每**少到場一次負責相關事務的對接;駐場期間,跟蹤審計人員應當每**少工作6天,每月不少于26天。
四、其它
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應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商業秘密嚴加保密,合同履行期間和合同終止后,除依照法律規定或經委托人同意外,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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