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馬招標網> 招標中心> 福州市長樂區空氣自動監測站(省控及以下站點)運維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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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合同
編制說明
1、簽訂合同應遵守《****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國民法典》。
2、簽訂合同時,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結合招標文件第五章規定填列相應內容。招標文件第五章已有規定的,雙方均不得對規定進行變更或調整;招標文件第五章未作規定的,雙方可通過**協商進行約定。
甲方:****
乙方:****
根據招標編號為****的******監測站(省控及以下站點) 運維服務項目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招標結果,乙方為中標人。現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以下事項達成一致并簽訂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條款;
1.2招標文件、乙方的投標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無。□(若有聯合協議或分包意向協議)無。
2、合同標的
解鎖編輯
品目號 | 品目編號及品目名稱 | 采購標的 | 服務范圍 | 服務要求 | 服務時間 (單位) | 服務標準 | 金額 (元) |
1-1 | C0908 其他專業技術服務 | 其他專業技術服務 | ****花園(省控)、漳港街道(區控)、**工業區(區控)共3座空氣站運營維護 | 1.乙方建立完善的運行維護工作規范與質量管理體系,所獲取的有效監測數據滿足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規定的污染物濃度數據有效性最低要求。每個空氣自動站每天各監測項目有不少于20個有效小時平均值。每站每月每個污染物有不少于27個(2月份25個)有效日均值,每年有不少于12個有效月均值。單個站點的設備數據獲取率高于90%,單站數據質控合格率高于80%。 2.乙方確保數據真實,監測儀器主要技術參數(包括斜率/K 值、K0值、截距、靈敏度等)與儀器說明書要求和系統安裝驗收時的設置值保持一致,不得弄虛作假。 3.乙方按《**省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現場》(2018年版)表進行自行檢查,配合上級部門開展的各類環境空氣質量飛行檢查。 4.委托運行管理及維護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產權和建筑物、設備及配套設施)屬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各類財產進行出售、抵押或轉移;同時,在委托運行管理及維護期間,乙方有責任保證上述全部資產的完整、安全并處于良好狀態。 5.乙方對監測數據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所運營的各空氣站數據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各空氣站數據、檔案或有關材料對外開展技術交流、科學研究、業務聯系、數據交換等。違反保密規定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依法追究乙方相關人員責任、并向社會公布。 6.在委托管理期間,乙方擁有管理自主權,但沒有對外經營權,也不得委托給第三方運營管理。若因省、市上收統一運維或其他原因使站點無法運維,則按實際有效運維天數結算費用。 | 1(項) | 按照《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環保部2017年)、《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817-2018》、《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818-2018》等規定,****生態環境廳、****中心站的相關要求,配備具備省級以上《環境空氣自動監測運維技術與質控要求培訓合格證》運維人員,規范開展運維工作,使各空氣站系統及儀表運行達到國家及行業頒布的技術標準和考核指標要求。委托運行管理及維護期間,如環境空氣自動站運行與質控相關技術規范發生變化,按最新的規范要求開展運維與質控管理工作。本服務項目的運維工作開展具體要求均以最新的國家相關空氣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為準則,當國家規范嚴于本服務條款時,以國家規范為準。 | 230000 |
3、合同總金額
3.1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貳拾叁萬元整(¥230000.0000)。
4、合同標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條件
4.1交付時間:運維期為一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工業區為7個月(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2交付地點:**省**市**市**北路12號****;
4.3交付條件: 經采購人驗收合格 。
5、合同標的應符合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的規定或約定,具體如下:
站點(屬性):鄭和花園(省控); 站點地址:**區吳航街道鄭和小區一期; 監測參數SO2/儀器型號43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NO-NO2-NOX/儀器型號42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O3/儀器型號49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開放光程)O3【注同時運行】/儀器型號AR500/儀器品牌OPSIS AB/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20年3月; 監測參數CO/儀器型號48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PM10/儀器型號5014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PM2.5/儀器型號5030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質控(動態校準儀)/儀器型號146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質控(零氣發生器)/儀器型號111/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氣象五參數(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儀器型號LGH-01C/儀器品牌:藍盾/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站點(屬性):漳港街道(區控); 站點地址:****辦事處; 監測參數SO2/儀器型號43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NO-NO2-NOX/儀器型號42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O3/儀器型號49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CO/儀器型號48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PM10/儀器型號5014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PM2.5/儀器型號5014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質控(動態校準儀)/儀器型號146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質控(零氣發生器)/儀器型號111/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監測參數:氣象五參數(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儀器型號LGH-01C/儀器品牌:藍盾/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18年3月。 站點(屬性):**工業區(區控); 站點地址:**區古槐鎮仙橋村槐海中路; 監測參數SO2/儀器型號43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21年12月; 監測參數NO-NO2-NOX/儀器型號42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21年12月; 監測參數O3/儀器型號49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21年12月; 監測參數CO/儀器型號48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21年12月; 監測參數PM10/儀器型號5030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21年12月; 監測參數PM2.5/儀器型號5030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21年12月; 監測參數:質控(動態校準儀)/儀器型號146i/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21年12月; 監測參數:質控(零氣發生器)/儀器型號111/儀器品牌Thermo/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21年12月; 監測參數:氣象五參數(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儀器型號FRT500 /儀器品牌: /儀器開始使用時間2021年12月。
6、驗收
6.1驗收應按照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的規定或約定進行,具體如下:
驗收期次:1;驗收期次說明:按運維工作具體要求每月進行考核,每季度匯總考核情況,核對當季扣款金額或終止合同。詳見招標文件。 6.1.1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必須滿足招標要求,如果無法滿足標書要求的,以虛假應標處理。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力。 6.1.2驗收標準:按招標文件要求、乙方投標文件響應情況、采購合同要求執行。 6.1.3驗收費用:驗收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6.2本項目是否邀請其他投標人參與驗收:
不邀請。
7、合同款項的支付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具體如下:
解鎖編輯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說明 | 預期支付時間 (用于采購貸申貸,為空無法進行申貸) |
1 | 20 | 第1季度(2個站點)為20%合同款減扣款額后的金額,須提供對應金額的發票。 | |
2 | 20 | 第2季度(2個站點)為20%合同款減扣款額后的金額,須提供對應金額的發票。 | |
3 | 30 | 第3季度(3個站點)為30%合同款減扣款額后的金額,須提供對應金額的發票。 | |
4 | 30 | 第4季度(3個站點)為30%合同款減扣款額后的金額,須提供對應金額的發票。 |
8、履約保證金
無。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10、違約責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購合同無法按時簽訂的,視為乙方違約,應向甲方承擔中標價20%的違約金,乙方違約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的,需另行支付相應的賠償。 10.2在簽定采購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補償(如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并可進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賠: 10.3乙方提供的服務與投標文件響應不符,或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提供服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0.4因乙方原因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除依約承擔賠償責任外,還將按有關質量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同時,甲方有權保留更換乙方的權利,并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 10.5在明確違約責任后,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書起七天內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 10.6本招標文件未明確的其它約定事項或條款,待甲方與乙方簽訂合同時,由雙方協商訂立。 。
11、知識產權
11.1乙方提供的采購標的應符合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且非假冒偽劣品;乙方還應保證甲方不受到第三方關于侵犯知識產權及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與甲方無關,乙方應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費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損失,則乙方應賠償該損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購標的不符合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機關認定為假冒偽劣品,則乙方中標資格將被取消;甲方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如下:按招標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12、解決爭議的方法
12.1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12.2若協商解決不成,則通過下列途徑之一解決:
****法院提起訴訟,具體如下: ****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機關證明后的15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發生及持續期間的充分證據。基于以上行為,允許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政府行為、法律規定或其適用的變化或其他任何無法預見、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條款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招標文件第五章已有規定的,雙方均不得對規定進行變更或調整;招標文件第五章未作規定的,雙方可通過**協商進行約定。 1.服務要求: 1.1對運維服務工作總體要求: 乙方必須建立完善的運行維護工作規范與質量管理體系,所獲取的有效監測數據必須滿足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中規定的污染物濃度數據有效性最低要求。每個空氣自動站每天各監測項目有不少于20個有效小時平均值。每站每月每個污染物有不少于27個(2月份25個)有效日均值,每年有不少于12個有效月均值。單個站點的設備數據獲取率高于90%,單站數據質控合格率必須高于80%。 乙方需確保數據真實,監測儀器主要技術參數(包括斜率/K 值、K0值、截距、靈敏度等)應與儀器說明書要求和系統安裝驗收時的設置值保持一致,不得弄虛作假。 乙方需按《**省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現場》(2018年版)表進行自行檢查,配合上級部門開展的各類環境空氣質量飛行檢查。 委托運行管理及維護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產權和建筑物、設備及配套設施)屬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運維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各類財產進行出售、抵押或轉移;同時,在委托運行管理及維護期間,運維方有責任保證上述全部資產的完整、安全并處于良好狀態。 乙方對監測數據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所運營的各空氣站數據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各空氣站數據、檔案或有關材料對外開展技術交流、科學研究、業務聯系、數據交換等。違反保密規定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依法追究運維機構相關人員責任、并向社會公布。 在委托管理期間,乙方擁有管理自主權,但沒有對外經營權,也不得委托給第三方運營管理。若因省、市上收統一運維或其他原因使站點無法運維,則按實際有效運維天數結算費用。 1.2 運維服務費所包含的項目內容: 乙方承擔的有關費用:乙方所提供的運營服務費用應包括日常運營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包括且不限于耗材、易耗件、備品備件、交通費、維修費、保險費、人工費等(不含水電費、寬帶費)。 運營期間所有儀器設備、站房損壞(自然損壞除外)均由乙方負責更換或維修。提供一名工作人員每月不少于10天在委托方單位協助開展處理空氣自動站相關事宜,運維工作開展所需的車輛由運維方提供,所產生的費用已包含在運維費中。 1.3 運維工作移交的時限、移交方式要求: 委托合同生效后10天內,乙方向采購方提交運行工作計劃;委托合同生效10天后,采購方向乙方辦理財產移交手續并同前一期運維乙方進行現場儀器設備與運維資料的交接,無特殊情況交接工作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2 運維工作開展具體要求: 2.1 每日運維工作要求【考核項目1】: 每日不定時遠程、及隨時通過**省環境空氣質量智慧綜合平臺,查看與分析監測數據及儀器工作狀態,判斷儀器運行情況與系統數據、采集傳輸情況,發現異常時應及時報告(報告方式:電話、微信、電子文件等)并對儀器相關部件進行維護或更換; 每日審核前 1 日各監測點位原始小時值。 2.2 每周運維工作要求【考核項目2】: 每**少巡視各站點1次,并做好巡查記錄,巡檢時需要檢查與完成的工作包括: 2.2.1 站房總體檢查與運維: 每周對站房進行如下的總體檢查: 站房溫度保持在25℃±5℃范圍內,相對濕度保持在80%以下,并防止采樣裝置出現冷凝水;在冬、夏季節應注意站房內外溫差,應及時調整站房溫度或對采樣管采取適當的溫控措施,防止因溫差造成采樣裝置出現冷凝水的現象; 站房排風排氣裝置工作是否正常; 數據采集、傳輸與網絡通訊是否正常; 各種儀器設備、運維工具、儀器耗材、備件是否完好齊全; 空調、電源等輔助設備的運行狀況是否正常;站房空調機的過濾網是否清潔,必要時進行清洗; 各種消防、安全設施是否完好齊全; 清除站房周圍的雜草和積水; 避雷設施是否正常,子站房屋是否漏雨,氣象桿是否損壞;站房外圍的其他設施是否損壞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問題應及時處理,保證系統安全運行。結合氣象預報,在大風、強降水天氣來臨前,進行站房安全預防性檢查,保證站房安全; 對氣象儀器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巡查情況記錄是否完整; 檢查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要求或異常情況應及時開展維護、維修并作好記錄。 重污染天氣過程結束后及時清洗采樣系統管路。 2.2.2 顆粒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顆粒物監測儀器應檢查工作參數和運行狀態是否正常,采樣頭、采樣管是否完好,及時對緩沖瓶內積水進行清理。 β射線法儀器每周檢查紙帶,判斷紙帶位置是否正常,采樣斑點是否圓滑、均勻、完整;檢查紙帶剩余長度,如長度不足時應提前更換。在污染較重的季節或連續污染天氣后β射線儀器的壓頭及紙帶下的墊塊應增加清潔頻次;應使用棉簽棒蘸無水乙醇進行清潔。 β射線法儀器每周檢查顆粒物監測儀器的加熱裝置與加熱溫度是否正常;每周對儀器時鐘進行檢查并及時調準時鐘,即儀器時鐘、工控機時鐘應同步并與標準時間一致,以確保**省環境空氣質量智慧綜合平臺數據采集不錯位。 檢查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要求或異常情況應及時開展維護維修并作好記錄。 2.2.3 氣態污染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氣樣污染物監測儀器應每周檢查采樣支管是否存在冷凝水,如果存在冷凝水應及時進行清潔干燥處理;檢查儀器配備的干燥劑情況并及時更換。 開放光程監測儀器每**少進行 1 次系統檢查、光路檢查、氙燈風扇和光強檢查。若發現光強明顯偏低,應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時排除故障。 每周對 SO2、NO2、O3、CO分析儀進行零點檢查,如果漂移超過國家相關規范要求,需要進行校準。所用標氣濃度一般為儀器80%量程對應的濃度,也可根據本地環境中污染物實際濃度水平來確定,但應高于上一年污染物小時濃度的最高值。當發現跨度漂移超過儀器調節控制限時,應及時對儀器進行校準。O3監測儀器的零點檢查(或校準)、跨度檢查(或校準)的操作,時間跨度不要超過2個自然時鐘點,否則將導致O3八小時日評價值無效(即雖然有時在120分鐘內完成,但跨過了3個時鐘段,日評價無效);同時應避免在每日12時至18時臭氧濃度較高時段內進行,若必須在該時段進行,檢查(或校準)時間不應超過1個小時。對SO2、NO2、CO等監測儀器的零點檢查(或校準)、跨度檢查(或校準)操作也應根據實際情況盡可能避開污染物濃度較高時段。 檢查并記錄標氣消耗情況,若氣體壓力低于要求值,應及時更換。 2.3 每兩周運維工作要求【考核項目3】: 2.3.1 氣態污染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更換和清潔儀器設備中的過濾裝置,采樣支管與監測儀器連接處的顆粒物過濾膜一般情況下每 2 周更換 1 次,顆粒物濃度較高地區或濃度較高季節,應視顆粒物過濾膜實際污染情況加大更換頻次。 2.4每月運維工作要求【考核項目4】: 2.4.1 顆粒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每月清洗一次采樣頭;若遇到重污染過程或沙塵天氣,還應在污染過程結束后及時清潔采樣頭;在受到植物飛絮、飛蟲影響的季節,應增加采樣頭的檢查和清潔頻次;清潔時,應完全拆開采樣頭和 PM2.5切割器,用蒸餾水或者無水乙醇清潔,完全晾干或用風機吹干后重新組裝,組裝時應檢查密封圈的密封情況; β射線法儀器每月檢查顆粒物監測儀器的加熱裝置與加熱溫度是否正常;每月對時鐘進行檢查;如儀器與數據采集儀連接,應同時檢查數據采集儀的時鐘,如儀器與數據采集儀連接,應同時檢查數據采集儀的時鐘;每月開展氣路檢漏,更換紙帶或者清潔墊塊也應檢漏;檢漏時儀器示值流量≤1.0 L/min則通過檢查;當示值流量>1.0 L/min 時,表明存在泄漏,需排查并解決泄漏問題,直至通過檢查。每月開展流量檢查,實測流量與設定流量的誤差應在±5%范 圍內,且示值流量與實測流量的誤差應在±2%范圍內;當實測流量與設定流量的誤差超過±5%,或示值流量與實測流量的誤差超過±2%時,須對流量進行校準,校準后流量誤差不超過設定流量的±2%。 2.4.2 氣態污染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按儀器說明書的要求對采樣支管和儀器氣路進行氣密性檢查;每月對監測儀器的采樣流量進行 1 次檢查,當流量誤差超過±10%時,應及時進行校準。 每個月對SO2、NO2、O3分析儀進行零點、跨度檢查,如果漂移超過國家相關規范要求,需要進行校準。所用標氣濃度一般為儀器80%量程對應的濃度,也可根據本地環境中污染物實際濃度水平來確定,但應高于上一年污染物小時濃度的最高值。當發現跨度漂移超過儀器調節控制限時,應及時對儀器進行校準。 O3監測儀器的零點檢查(或校準)、跨度檢查(或校準)的操作,時間跨度不要超過 2 個自然時鐘段(即不得超過2個小時無效),否則將導致O3八小時日評價值無效;同時應避免在每日 12 時至 18 時臭氧濃度較高時段內進行,若必須在該時段進行,檢查(或校準)時間不應超過 1 個小時。對 SO2、 NO2、CO 等監測儀器的零點檢查(或校準)、跨度檢查(或校準)操作也應根據實際情況盡可能避開污染物濃度較高時段。 檢查并記錄標氣消耗情況,若氣體壓力低于要求值,應及時更換。 2.5 每季度運維工作要求【考核項目5】: 2.5.1 站房總體檢查與運維: 每季度對監測數據進行備份。 2.5.2 顆粒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β射線法儀器每季度進行氣溫測量結果檢查,儀器顯示溫度與實測溫度的誤差應在±2℃范圍內,當儀器顯示溫度與實測溫度的誤差超過±2℃時,應對溫度進行校準;每季度進行氣壓測量結果檢查,儀器顯示氣壓與實測氣壓的誤差應在±1 kPa 范圍內,當儀器顯示氣壓與實測氣壓的誤差超過±1 kPa 時,應對氣壓進行校準。 2.5.3、氣態污染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開放光程監測儀器每季度對發射/接收端的前窗玻璃窗清潔,清潔時應避免損壞鏡頭表面的鍍膜,每季度進行1次光波長的校準、及精密度檢查。 用于工作標準的臭氧校準儀,如未配備光度計,至少每三個月使用傳遞標準進行 1 次量值傳遞。 動態校準儀中的質量流量控制器。應至少每季度使用標準流量計進行 1 次單點檢查。流量誤差應≤1%,否則應及時進行校準。 對每臺氣態污染物監測儀器每季度進行1次的精密度審核,審核人員不從事所審核儀器的日常操作和維護,用于精密度審核的標準物質和相關設備不得用于日常的質量控制,精密度審核儀器示值相對標準偏差應≤5%。 2.6 每半年運維工作要求【考核項目6】: 2.6.1 顆粒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β射線法儀器每半年進行1次標準膜檢查(配備外置校準膜的β射線法儀器),檢查結果與標準膜的標稱值誤差應在±2%范圍內;每半年進行1次儀器內部的氣體濕度傳感器檢查;儀器讀數與標準濕度計讀數的誤差應在±4%范 圍內,超過±4%時應進行校準;每半年進行1次數據一致性檢查,數據采集儀記錄數據和儀器顯示或存儲監測結果一致性檢查,當存在明顯差別時,應檢查儀器和數據采集儀參數設置是否正常,若使用模擬信號輸出,兩者相差應在±1 μg/m3范圍內。模擬輸出數據應與時間、量程范圍相匹配;每次更換儀器后均應進行數據一致性檢查。 2.6.2、氣態污染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至少每半年對采樣支管清潔 1 次,必要時進行更換;每 6 個月對零氣發生器中的分子篩、氧化劑、活性炭等氣體凈化材料進行 1 次更換;若發現各項目的監測誤差和零點漂移明顯增大,應查明原因,必要時更換凈化材料。 開放光程監測儀器氙燈每 6 個月更換 1 次,最長更換周期不得超過 1 年。至少每半年進行 1 次,跨度檢查當發現跨度漂移超過儀器調節控制限時,須及時校準儀器。 開放光程、點式監測儀器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多點校準(又稱線性檢查);對于采用化學發光法的 NO2監測儀器,至少每半年檢查 1 次二氧化氮轉換爐的轉換效率,轉換效率應≥96%,否則應進行維修或更換。 對于用于長光程臭氧校準的臭氧發生器,運維周期內需送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一次量值傳遞。 2.7 每年運維工作要求【考核項目7】: 2.7.1、顆粒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每年對采樣管路至少進行一次清潔。污染較重地區采樣管路可增加清潔頻次。采樣管清潔后必須進行氣密性檢查,并進行采樣流量校準。每年至少進行1次的準確度審核,對環境空氣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進行外部質量控制,審核人員不從事所審核儀器的日 常操作和維護。用于準確度審核的流量計、溫度計、氣壓計等不得用于日常的質量控制,準確度審核工作內容與要求如下: 流量審核:實測流量與設定流量的誤差應在±5%范圍內,與示值流量誤差在±2%范圍內; 氣溫審核:儀器顯示溫度與實測溫度的誤差應在±2℃范圍內。每年進行一次。 氣壓審核:儀器顯示氣壓與實測氣壓的誤差應在±1 kPa 范圍內。每年進行一次。 濕度審核:儀器顯示濕度與實測濕度的誤差應在±4%范圍內。每年進行一次。 環境空氣顆粒物自動監測儀器準確度審核,以 HJ 618 為參比方法,采用審核采樣器進行準確度審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準確度審核,每次有效數據不少于 5 個日均值(每日有效采樣時間不少于 20 小時),以數據質量目標作為評價依據,每日自動監測數據與手工監測數據的相對偏差均應達到數據質量目標。偏離要求時,應對顆粒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進行檢查與維修,重新與參比方法比對,直到滿足準確度審核指標。 2.7.2 氣態污染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每年對采樣管路至少進行一次清潔,每次清潔后,應進行檢漏測試。 開放光程監測儀器至少每年進行 1 次多點校準。 每臺監測儀器至少每年進行 1 次準確度審核,準確度審核用于對環境空氣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進行外部質量控制,審核人員不從事所審核儀器的日常操作和維護,用于準確度審核的標準物質和相關設備不得用于日常的質量控制;準確度審核時,儀器示值的平均相對誤差應≤5%,或所獲校準曲線的檢驗指標應符合以下要求: 相關系數(r)>0.999; 0.95≤斜率(a)≤1.05; 截距(b)在滿量程的±1%范圍內。 2.8 特定頻次的運維工作要求【考核項目8】: 2.8.1 顆粒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按儀器說明書規定的其它維護與質控內容;如發生故障,根據儀器廠商提供的維修手冊要求,開展故障判斷和檢修;對于在現場能夠診斷明確,并且可以通過簡單更換備件解決的儀器故障,應及時檢修并盡快恢復正常運行;對于不能在現場完成故障檢修的儀器,****實驗室進行檢查和維修,并及時采用備用儀器開展監測。每次故障檢修完成后,應對儀器進行校準;每次故障檢修完成后,應對檢修、校準和測試情況進行記錄并存檔。 2.8.2 氣態污染物監測儀器檢查與運維: 根據儀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檢查、清洗儀器內部的濾光片、限流孔、反應室、氣路管路等關鍵部件。定期更換監測儀器中的紫外燈、光電倍增管、制冷裝置、轉換爐、發射 光源(氙燈)和抽氣泵膜等關鍵零部件;更換后應對儀器重新進行校準,并進行儀器性能測試,測試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對出現故障的儀器設備應進行針對性的檢查和維修:根據儀器制造商提供的維修手冊要求,開展故障判斷和檢修;對于在現場能夠診斷明確,并且可以通過簡單更換備件解決的故障,如電磁閥控制失靈、抽氣泵泵膜破塤、氣路堵塞和燈源老化等,應及時檢修并盡快恢復正常運行;對于不能在現場完成故障檢修的儀器,****實驗室進行檢查和維修,并及時采用備用儀器開展監測;對泵膜、散熱風扇、氣路接頭或接插件等普通易損件維修后,應進行零/跨校準;對機械部件、光學部件、檢測部件和信號處理部件等關鍵部件維修后,應進行校準和儀器性能測試,測試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次故障檢修完成后,應對檢修、校準和測試情況進行記錄并存檔。 零氣發生器應定期檢查零氣發生器的溫度控制和壓力是否正常,氣路是否漏氣;定期檢查并排空空氣壓縮機儲氣瓶中的積水;溫度控制器出現故障報警或維修更換后,必須用工作標準進行校準。 開放光程監測儀器應按照儀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對標準參 考光譜進行校準。 2.9 量值溯源與量值傳遞器具配備要求【考核項目9】: 乙方需應按《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 HJ817-2018》和《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 HJ818-2018》規定配備用于量值傳遞的計量器具,包括但不限于流量計、氣壓表、壓力計、真空表、溫度計等計量器具并按規定頻次開展檢定與校準。作為工作標準的標氣應為國家有證一級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乙方需提供所有站房儀器量值溯源和傳遞所需的標氣和校準器檢定或校準證書、標氣需提供環境標準氣體證書,臭氧量值傳遞工作結束后需提供量值傳遞結果報告。以上證書或報告應有效期應覆蓋運維工作全時段。 中標人負責各項標準物質、器具、標準氣體的管理,用于量值傳遞的計量器具檢定、校準證書與標準氣體的證書應集中歸檔。顆粒物量值傳遞與溯源裝置標準膜的校準采用百萬分之一天平校準,標準濾膜應存放在干燥處。 2.10 運維工作所需配件與耗材的管理要求【考核項目10】: 所有涉及運維中使用的耗材、配件的原件和使用件均需妥善保存,并登記造冊,做到帳、物一致、可核查。 2.11 運維使用備機的性能要求【考核項目11】: 如儀器故障,能提供與原儀器原理一致的備機,供甲方應急使用,并且所提供的備機型****監測總站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系統適用性檢測合格名錄。 2.12 站房防雷檢測工作要求【考核項目12】: 在各站點運維周期前1/3左右的時間點,做站房好防雷檢測,發現問題及時修理,并上報甲方。 2.13 站房安全檢查要求【考核項目13】: 經常檢查站房防雷設施,確保保持完好,****消防站房安全防護設施的要求進行改造升級。如果運營期間未保證防雷設施完好造成雷擊,站房所有儀器設備損壞均由中標人負責更換或維修。需配備適用于精密儀器使用的滅火器材,負責定期更換,保持在有效期內。滅火器未定期更換,如未保持在有效期內的,****消防站房安全防護設施的要求需配備站房安全防護設施(如Z型梯等) 按《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現場(自查)檢查評分表》進行自行檢查,配合上級部門開展的各類環境空氣質量飛行檢查。配合上級部門開展顆粒物手工比對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采樣工作 2.14 站房維護與升級工作開展要求【考核項目14】: 土建部分(包括站房、電、防雷設施等)的所有物品或部件未及時更換或修復影響系統運行或造成不良影響,甲方可自行更換或修復,所發生的費用從運行管理及維護費中扣除。甲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所發生的費用從中標人維護費內扣除。運營管理期間,如果甲方要改造或升級監測子站的,中標人有義務配合工作。 2.15 站房故障處置工作要求【考核項目15】: 自動監測子站相關設備出現故障,電話響應時間為1小時;一般故障現場維修響應時間為3小時之內,要求及時調查并找出故障原因;24小時內修復或更換有故障的設備,恢復正常運行狀態,能夠連通并正常上傳數據。如通信中斷,數****監測中心的點位,要赴點位現場維護,****公司協助解決通信故障。甲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所發生的費用從中標人維護費內扣除。 2.16 數據傳輸保障與數據審核工作【考核項目16】: 負責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文件要求的運維站每日的數據審核報送、異常情況報備等上報數據的相關工作,中標人應在出現異常的第二天上午將相關情況說明及自動監測數據導出后傳輸給甲方。對傳輸中斷等原因導致無數據或數據異常的,中標人應在出現異常的第二天早上10點前將相關情況書面說明的電子版傳輸給甲方。 站房檢測數據傳輸異常,運維方應做好站房內數據傳輸設備的維修或積極協助開展數據傳輸設備的維修工作。 2.17 缺失數據補錄要求【考核項目17】: 每天的9:30之前必須對因通訊或數采儀故障造成的前日數據缺失,進行人工補登,超過10站次未補錄****公司的合同。 2.18 巡視中發現問題的處置與報送要求【考核項目18】: 中標人應按要求做好相關的巡檢記錄。對于巡視中發現的問題,中標人應立即解決,并做好相應巡檢和處理記錄等;不能立即解決的問題,向甲方負責人匯報,并以書面形式說明故障原因及確定最佳的解決方案。 2.19 特殊天氣應對工作要求【考核項目19】: 遇到可能影響空氣站運行的特殊天氣情況如臺風、雷電、暴雨等時,中標人應提前派人巡查做好防范工作,降低自然災害對空氣自動站的影響。并特殊天氣結束后及時到達現場,對站房及所有儀器進行常規檢查,確保正常運行。 2.20 站房迎檢工作要求【考核項目20】: 按《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現場(自查)檢查評分表》進行自行檢查,配合上級部門開展的各類環境空氣質量飛行檢查。配合上級部門開展運維質量監督檢查、顆粒物手工比對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采樣工作。 2.21空氣站儀器性能考核工作開展要求【考核項目21】: 中標人每年應接受甲方對空氣站進行儀器性能考核與質量審核工作,根據《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 HJ817-2018》和《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 )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 HJ818-2018》要求配合開展工作。性能考核與質量審核工作頻次為每年2次,工作內容視甲方方要求而定。 2.22 儀器停運、停機、替換備機管理要求【考核項目22】: 全年365天(閏年366天)應連續運行,若停運超過 3 天以上,須上報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恢復運行。需要主動停運的,須上報并獲批準。 在日常運行中因儀器故障需要臨時使用備用監測儀器開展監測,或因設備報廢需要更新監測儀器的,須上報備案。 監測儀器應全力連續開機,在監測儀器設備校準、停電和設備故障,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的不能連續獲得監測數據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時恢復。應避免為降低監測維護費用的目的,而出現人為停機的現象,除外部停電或遭雷擊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每半年出現 4 小時以上的停機次數應少于 2 次。 2.23 站房有效運行時間要求【考核項目23】: 每個空氣自動站每天各監測項目有不少于20個有效小時平均值,同時臭氧每天至少有14個有效8小時平均濃度值。每站每月每個污染物有不少于27個(2月份25個)有效日評價值,每年有不少于12個有效月均值。以單站單項目考核,以半年度計算,若任一單項目的每半年多于18天無效(即平均每個月多于3天無效),即中止與中標人的合同。 2.24 站房設備的交接與移交要求【考核項目24】: 運營期開始前做好與前任運營商的交接,檢查站房、所有儀器設備均能正常使用,方可交接。 合同結束前20日內,中標人須提交各監測子站運營狀況總結報告,對于未修復的儀器,中標人須于計劃結束后15日內完成修復,雙方對各子站站房設備和儀器性能進行驗收,并經甲方確認后結案。報告內容包含下列各項:各監測子站儀器運行情況總結、各監測儀器可能潛在的問題及建議應在運維期結束前書面報告至甲方、氣體使用狀況、儀器故障未修復狀況、采樣濾膜或紙帶使用估算、滅火器有效期限、站房安全危害與改善狀況。 2.25 運維工作報告提交要求【考核項目25】: 中標人需依(表2、表3)要求內容定期向甲方提交每個監測子站的運營報告。每月維護結束后10日內提交維護狀況匯總統計表報告。每季維護結束后15日內提交季度維護報告(含各監測儀器可能潛在的問題及建議)。半年維護結束后15日內提交半年維護報告(含各監測儀器可能潛在的問題及建議)。年維護結束后15日內提交年度維護報告(具體時間按合同執行,含各監測儀器可能潛在的問題及建議),內容包含:綜述、各監測子站參數達標結果總結、各監測子站質控任務總結表(數據獲取率,校準執行等)、各監測子站站點突發事件說明、各監測子站校準結果和工作記錄、各監測子站精密度和準確度校準結果表、各監測子站附錄維護工作表及測試報告、結論與建議、甲方所規定其他條目。 表2:精度檢查目標 參數 控制極極限 SO2、NO2、O3、CO ±5% PM10、PM2.5 采樣流量:±5% 表3:跨度檢查目標 參數 運行評價指標 警告極限 控制極限 SO2、NO2 O3、CO 所有級別常數 ±3% ±5% PM10 PM2.5 傳感器校準常數 ±2.5% ±5% 泄漏流量主要 ≤0.05L/min ≤0.10L/min 2.26 運維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要求【考核項目26】 中標人應建立運維工作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本項目運維工作方案,明確運維工作人員配備,場所配置,設備設施管理要求、運維工作質量審核制度。 2.27 對中標人運維工作安全、消防管理工作開展要求【考核項目27】: 在委托管理期間,中標人接受招標人代表的檢查和考核。 在委托管理期間,中標人應承擔儀器設備的保管責任。中標人必須遵守安全保衛制度,配備專職看守人員,配齊專用安全、消防等器材,保證儀器設備的安全。因為公司的保管責任導致儀器設備的丟失,公司應按照設備原價值賠償或恢復原狀。 在委托管理期間,中標人應承擔安全、消防等所有生產責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中標人應按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切實消除安全隱患。 2.28 對乙方項目運維人員的管理要求【考核項目28】: 本項目所需管理、技術人員及其他員工均由中標人負責派出。其中,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應符合各項要求。在委托管理期間,中標人擁有用人自主權,有權在計劃數內招聘、辭退和獎罰員工。在委托管理期間,中標人應按照國家有關用人用工制度和勞動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人事管理;甲方對中標人員工人身安全、勞資糾紛概不負責。 2.29 對乙方運維工作相關財務的管理要求【考核項目29】: 中標人的財務管理范圍是對本項目委托管理過程所發生的管理費用的財務管理。在委托管理期間,中標人應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對本項目財務管理進行單獨列賬核算,甲方有權對中標人本項目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本項目委托管理過程中需經甲方審核同意事項:派出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需中途更換;項目運行管理操作規范和規章制度;固定資產的增添、外購及維修費用支出等;項目人員數量的增減;監測參數的增減和監測分析方法的變更。 3、考核、扣款事項: 考核項目中: 考核項目1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100元; 考核項目2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200元; 考核項目3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300元; 考核項目4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500元; 考核項目5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1000元; 考核項目6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2000元; 考核項目7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3000元; 考核項目8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3000元; 考核項目9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2000元; 考核項目10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次扣500元; 考核項目11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2000元; 考核項目12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次扣2000元; 考核項目13未按要求完成,除按要求完成損壞設備的更換與維修外,每站點每項每次扣1000元; 考核項目14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2000元; 考核項目15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次扣500元; 考核項目16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次扣200元; 考核項目17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次扣2000元; 考核項目18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500元; 考核項目19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次扣500元; 考核項目20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2000元; 考核項目21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2000元; 考核項目22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次扣2000元; 考核項目23未按要求完成,即中止與中標人的合同; 考核項目24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2000元; 考核項目25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2000元; 考核項目26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扣2000元; 考核項目27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扣500元; 考核項目28未按要求完成,每站點每項每次扣2000元; 考核項目29未按要求配合的,每站點每次扣2000元。
15、其他約定
15.1合同文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補充。
15.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紙質文件一式 陸 份。****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自動備案。合同紙質文本需與備案電子文本一致,以備案電子文本為準,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無。□ 無 。
甲方: | **** | 乙方: | **** |
住所: | **市航城街道**北路 | 住所: | **省**市**區**路石嘴商務樓13樓1305房間 |
單位負責人: | 李國棟 | 單位負責人: | 申劍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聯系方法: | 聯系方法: | 0371-****7702 | |
開戶銀行: | 開戶銀行: | 建設****廣場支行 | |
賬號: | 賬號: | 410********900000202 |
簽訂地點: **省**市**市**北路12號****
簽訂日期: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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