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馬招標網> 招標中心> 紹興市上虞區財政局關于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綜合射擊訓練中心項目的投訴處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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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編號:****
二、項目名稱:******局****分局****中心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 訴 人:******公司
地 址:**市**區紫荊花路108號258室
被投訴人:******局****分局
地 址:**市**區百官街道王充路1117號
序號 | 相關供應商 | 供應商地址 |
1 | **** | **市**區堯化街道科創路1號2棟301-15室 |
序號 | 當事人 | 當事人地址 |
1 | **** | **省****服務中心三樓 |
四、基本情況
******局****分局****中心項目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項目編號****),于2020年10月28日在****開標,10月30日發布結果公告,預中標人為****。投訴人******公司為本項目投標供應商之一,于2020年11月10日對本項目采購結果提出質疑,******局****分局于11月19日對質疑進行了書面回復,回復內容為維持原有中標結果。因對被投訴人的質疑答復不滿,投訴人于2020年11月25****機關提起投訴,投訴材料經補正后,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本機關于2020年12月11日正式受理。該案因需向南****檢驗院發函查證相關文件真實性,發函時間2021年1月4日,收到回復時間1月19日,上述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公司投訴事項及理由為:
投訴事項 1:預中標供應商(****)未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應在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項目采購需求的靶機樣機,對照技術功能參數要求逐一核驗及實彈測試”。且被投訴人在質疑答復函未回復“是否已經超過招標要求的5個工作日”。
事實依據:1、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的設備成熟可靠,應在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項目采購需求的靶機樣機,對照技術功能參數要求逐一核驗及實彈測試,如未及時提供或達不到招標要求的參數功能,一經查實將取消其中標資格并向有關部門報備。
2、該項目中標結果公告于2020年10月30日公示,按招標文件要求,預中標供應商應于2020年11月6日(工作日)前提供靶機樣機。
3、事實情況是預中標供應商(****)于2020年11月6日晚上10:30左右送樣機至測試地點,卸貨完成時已經是晚上11:30左右,且至當晚12時前未組裝、調試設備以供測試。
4、“敷衍式”的“實彈測試”是送樣后一周完成。
5、被投訴人答復稱“根據招標文件要求規定,預中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提供項目采購需求的靶機樣品,并存放于甲方指定的地點”,該回復完全背離事實。
6、根據《勞動法》,我國普遍實行每周工作5日(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時的工時制度,“****交易中心的”對交易項目實行的是早9—晚5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該項目招標文件及《勞動法》中關于工作日的規定。
投訴事項2:預中標供應商(****)提供的實彈測****公司投標文件內的靶機不一致。且被投訴人在質疑答復函未回復,對質疑人提交的“事實依據”是否核實。
事實依據:1、預中標供應商于2020年11月6日夜晚,提供了靶機樣機,但****公司投標文件內的靶機不一致,外觀、功能均可以輕易目測辨別。
2、被投訴人答復稱“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該回復完全背離事實。
法律依據:招標文件三,“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如果投標人在技術偏離表中注明無偏離,評標結束后、簽訂采購合同前又認為其實際產品與投標技術需求不一致的,視為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對其投標文件進行了實質性修改,其投標將被追認為無效投標。”
投訴事項3:預中標供應商(****)通過虛假資料或夸大功能資料參與商務技術評審而謀求中標 。且被投訴人在質疑答復函未回復,對質疑人提交的“事實依據”是否核實。
事實依據:1、中標供應商標書中的“組合式多功能戰術靶”不具備招標文件要求“支持起倒、側轉、搖擺、回轉、升降、平移等出靶模式(需更換靶夾等部件)”,請對比中標供應商該設備的檢測報告中的所附樣機照片,根本就不具備該功能。
2、中標供應商標書中的“反恐對抗全向移動機器人靶機” 不具備招標文件要求“避障能力、仿生能力、路徑尋跡、人員追蹤”功能,請對比中標供應商該設備的檢測報告中的所附樣機照片,根本就不具備該功能。
3、現場演示“智能機器人戰術靶,攜帶靶標可爬上30度斜坡,在坡道上停車后不溜坡”,是通過后期剪輯而成,實際該設備無法順利爬上30度斜坡,且在坡道上停車后會溜坡。
4、現場演示“全向移動機器人靶,避障能力、人員追蹤” 是通過后期剪輯而成,實際該設備不具備該功能。
5、以上“事實依據”,投訴人已經向“被投訴人”提交“U盤”載體的檢測報告和視頻資料,被投訴人答復稱“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該回復完全背離事實。
法律依據:該項目招標文件中關于“無效投標”的規定“投標詳細配置清單響應表不真實填寫或弄虛作假的”;“評標委員會認定有重大偏差或實質性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即“★”的關鍵性指標及技術參數要求負偏離或缺漏”。
投訴事項4:實彈測試的“本行業相關專業人員”,并非原“評審專家”。
事實依據:1、被投訴人答復稱:預中標單位(****)的靶機樣品。甲方邀請本行業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核查并實彈測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
2、“本行業相關專業人員”并非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中評審專家名單: 涂**,招標一部(鄭**),魏**,莫**,沈**,郭**,諸** 。
3、“評審專家”未參加11月13日組織的實彈測試,故無法評判樣品靶機的外觀是否和投標文件中靶機樣式一直,更無法判斷靶機性能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視頻演示靶機功能一致。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三十九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投訴事項5:被投訴人“******局****分局、****”對質疑函的答復,“所答非所問”,敷衍了事。
事實依據:1、被投訴人未回復“2020年11月6日晚上10:30左右送樣機至測試地點,當天未測試”,是否已經超過“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
2、被投訴人未回復質疑函“預中標供應商提供的實彈測****公司投標文件內的靶機不一致”,質疑材料是否核實,是否成立。
3、被投訴人未回復質疑函“預中標供應商通過虛假資料或夸大功能資料參與商務技術評審而謀求中標”質疑材料是否核實,是否成立。
******局****分局答辯事項為:
投訴事項1:預中標供應商(****)未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應在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項目采購需求的靶機樣機,對照技術功能參數要求逐一核驗及實彈測試”,且被投訴人在質疑答復函未回復“是否已經超過招標要求的5個工作日”
答辯1:1、該項目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于2020年10月30日公示,招標文件要求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靶機樣機,節假日減除后,預中標供應商(****)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于2020年11月06日提供了靶機樣機并送達紹****學校,符合招標文件要求(5個工作日的時間并非工作時間)。投訴人對時間節點系理解誤差。
2、采購人對靶機樣機的核驗測試工作的安全性、特殊性、保密性等綜合因素考慮,采購人在樣機到位后,根據工作進程安排專業人員擇時進行了測試核驗工作。符合采購人的工作職責范圍,測試工作符合規范,時間安排也未影響招標工作實質性內容。
事實依據:****政府采購網相關鏈接及截圖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招標文件》
投訴事項2:預中標供應商(****)提供的實彈測****公司投標文件內的靶機不一致。且被投訴人在質疑答復函未回復,對質疑人提交的“事實依據”是否核實。
答辯2: 1、本項目實行網上投標,采用電子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日前采用加密的電子投標文件上傳到“政采云”平臺,本次招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公開招標,而且實行網上投標,******公司所述“****公司投標文件內的靶機不一致,外觀、功能均可以輕易目測辨別”,威武公司未參加采購人的測試核驗,所投訴事項無依據,明顯與事實不符。
2、為使項目招標公開、公平、競爭充分,本次招標未設制無效投標的關鍵性指標及技術參數要求。采購人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組織測試核驗,由專業人員進行實彈測試并各自獨立評審,測試意見為合格。
事實依據:《****政府采購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招標文件》
投訴事項3: 預中標供應商(****)通過虛假資料或夸大功能資料參與商務技術評審而謀求中標。且被投訴人在質疑答復函未回復,對質疑人提交的“事實依據”是否核實。
答辯3:1、預中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技術參數要求及相關佐證材料,****委員會評定符合招標文件技術參數要求。
2、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及演示視頻等情況綜合打分,最終商務技術報價得出最終中標候選人,招投標流程合法、合規。
3、******公司對投訴的內容及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商業技術秘密,且證據來源是否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4、招標文件中凡標注“★”的條款均為實質性要求,不響應的投標文件將作無效標處理”,但本次招標文件并未標注“★”實質性條款,沒有作為無效投標處理的關鍵性指標和技術參數要求。
事實依據:投標文件中的檢測報告
投訴事項4:實彈測試的“本行業相關專業人員”,并非原“評審專家”。
答辯4:
1、上述投訴事項未經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第十條“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的規定。
關于“實彈測試的評審專家組成”的投訴。
******局****分局****中心項目(招標編號:****),因實彈測試涉及到真槍實彈,具有危險性、保密性、特殊性,非專業人員、專門場所無法操作,******局****分局根據招標文件有關要求邀請了本行業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核查并實彈測試。實彈測試結果非采購人自主確定,2020年11月13日,由專業人員在紹****學校進行實彈測試并各自獨立評審,測試意見為合格。(附:實彈測試報告)
事實依據:《****政府采購法》《****招標文件》實彈測試報告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87號令)》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
投訴事項5:被投訴人“******局****分局、****”對質疑函的答復,“所答非所問”,敷衍了事。
答辯5:1、預中標供應商(****)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要求的時間提供靶機樣機符合招標文件要求,5個工作日的時間并非工作時間。采購人對靶機樣機的核驗測試工作必須有安全性、特殊性、保密性等綜合因素考慮,樣機到位后根據工作進程安排時間進行測試核驗;符合采購人的工作職責范圍,測試工作符合規范,時間安排也未影響招標工作實質性內容。并已于答辯1中回復。
2、評審委員會根據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及演示視頻等情況綜合打分,最終商務技術報價得出最終中標候選人,招投標流程合法、合規。
3、該項目因實彈測試涉及到真槍實彈,具有危險性、保密性、特殊性,非專業人員專門場所無法操作,******局****分局邀請本行業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核查并實彈測試。實彈測試結果非采購人自主確定,是由專業人員進行實彈測試并各自獨立評審,測試意見為合格。
事實依據:《****政府采購法》《****招標文件》實彈測試報告
代理機構****答辯事項為:
答辯意見1:該項目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于2020年10月30日公示,按招標文件要求,預中標供應商“應在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項目采購需求的靶機樣機”,即于2020年11月6日(工作日)前提供靶機樣機。(5個工作日的時間并非工作時間)。
根據上述時間節點,預中標供應商(****)于2020年11月6日提供了靶機******局****學校,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樣機送達及卸貨過程,全程拍攝記錄。(如有需要采購單位可以提供)
2、采購人對靶機樣機的核驗及測試工作必須有安全性、特殊性、保密性等綜合因素考慮,于樣機到位后根據工作進程慎重安排具體時間進行測試核驗符合采購人的工作職責范圍,并且未影響招標工作實質性內容。
事實依據:****政府采購網相關鏈接及截圖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招標文件》
投訴事項2:預中標供應商(****)提供的實彈測****公司投標文件內的靶機不一致。且被投訴人在質疑答復函未回復,對質疑人提交的“事實依據”是否核實。
答辯意見2: 根據業主單位驗收情況及回復,質疑所提及的“******公司所述“****公司投標文件內的靶機不一致,外觀、功能均可以輕易目測辨別。”與事實不符。
事實依據:《****招標文件》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87號令)》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1、處理依據:投訴事項3: 預中標供應商(****)通過虛假資料或夸大功能資料參與商務技術評審而謀求中標。且被投訴人在質疑答復函未回復,對質疑人提交的“事實依據”是否核實。
答辯意見3:1、預中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技術參數要求及相關佐證材料,****委員會評定基本符合招標文件技術參數要求。
2、評審委員會根據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及演示視頻等情況綜合打分,最終商務技術報價得出最終中標候選人,招投標流程合法、合規。
3、招標文件中凡標注“★”的條款均為實質性要求,不響應的投標文件將作無效標處理。”,但招標文件并未標注“★”實質性條款。
4、******公司對投訴的內容及提交的證據材料涉是否商業技術秘密,且證據來源是否非法,根據《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事實依據:檢測報告
投訴事項4:實彈測試的“本行業相關專業人員”,并非原“評審專家”。
答辯意見4:1、上述投訴事項未經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第十條“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的規定。
2、另關于“實彈測試的評審專家組成”的投訴,因實彈測試涉及到真槍實彈,具有危險性、機密性,非專業人士無法操作,故采購單位驗收時邀請本行業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核查并實彈測試。實彈測試結果非采購人自主確定,是由專業人員進行實彈測試并各自獨立評審,最終意見為合格。(附:實彈測試報告)
事實依據:《****招標文件》實彈測試報告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87號令)》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
投訴事項5:被投訴人“******局****分局、****”對質疑函的答復,“所答非所問”,敷衍了事。
答辯意見5:1.本項目******分局負責,在質疑答復函時采購人已經明確答復投訴人******公司,預中標供應商(****)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節點提供靶機樣機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5個工作日的時間并非工作時間。采購人對靶機樣機的核驗及測試工作必須有安全性、特殊性、保密性等綜合因素考慮,于樣機到位后根據工作進程慎重安排具體時間進行測試核驗符合采購人的工作職責范圍,并且未影響招標工作實質性內容。并已于答辯1中回復。
2.根據業主單位驗收情況及回復,質疑所提及的“******公司所述“****公司投標文件內的靶機不一致,外觀、功能均可以輕易目測辨別。”與事實不符。
3.本項目實行網上投標,采用電子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日前采用加密的電子投標文件上傳到“政采云”平臺,本次招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公開招標,****委員會網上評審,各專家根據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及演示視頻等情況綜合打分,最終商務技術報價得出最終中標候選人,招投標流程合法、合規。
事實依據:質疑函答復函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87號令)》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
相關供應商****答辯事項為:
投訴事項1:預中標供應商(****)未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應在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項目采購需求的靶機樣機,對照技術功能參數要求逐一核驗及實彈測試”,且被投訴人在質疑答復函未回復“是否已經超過招標要求的5個工作日”。
答辯1:1、******公司所述“事實情況是預中標供應商(****)于2020年11月6日晚上10:30左右送樣機至測試地點,卸貨完成時已經是晚上11:30左右,且至當晚12時前未組裝、調試設備以供測試。”、““敷衍式”的“實彈測試”是送樣后一周完成。”沒有提供我司設備到場時間與測試時間證明,缺乏事實依據。
2、******公司歪曲《勞動法》概念,勞動法全文并未對“工作日”進行定義。工作日指的在一晝夜內職工進行工作時間的長度(小時數),工作日不包括周末以及法定節假日,即一個工作日就是一天。
3、******公司混淆“中標”與“預中標”概念,招標文件要求“應在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項目采購需求的靶機樣機”,從法律意義上來說,發了中標通知書后才算是中標,截至目前暫未發放中標通知書,按招標文件要求應為我司收到中標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提供靶機樣機。事實上我司為“預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了項目采購需求的靶機樣機”。我司為應對競爭對手惡意投訴,向招標單位證實我司實力提前提供了靶機樣機進行實彈測試。
4、招標文件僅要求5個工作日提供靶機樣機,未要求實彈測試時間。我司提供的靶機樣機為成品產品,所需演示的靶機產品無需組裝,不存在******公司所述的“至當晚12時前未組裝、調試設備以供測試。”
5、經實彈測試,我司提供的靶機樣機滿足招標文件及招標單位要求。
投訴事項2: 預中標供應商(****)提供的實彈測****公司投標文件內的靶機不一致。且被投訴人在質疑答復函未回復,對質疑人提交的“事實依據”是否核實。
答辯2: 1、本次招投標活動是公平公正、嚴格按照《招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執行,且對投標人投標文件進行嚴格保密的,******公司所述“****公司投標文件內的靶機不一致,外觀、功能均可以輕易目測辨別。”背離事實,本次招標活動的公正嚴格情況可證明其不可能看到我司投標文件及演示樣機,不可能知曉我司提供的靶機樣機是否與投標文件內的靶機是否一致,因此******公司為憑空捏造事實。
2、******公司提供的“多功能戰術靶”確為我司設備照片,實際上我司“多功能戰術靶”優于本次招標要求,除了滿足本次招標要求的起倒、側轉、搖擺、回轉、升降、平移等出靶模式(需更換靶夾等部件)功能外,設備還可5臺同時安裝于同一平臺,實現“起到側轉、起倒搖擺、側轉搖擺、側轉回轉、起倒回轉、搖擺回轉、起倒側轉搖擺回轉組合戰術顯隱動作”,響應參數優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情況已于投標文件中進行闡述。因此我司多功能戰術靶投標響應及檢測報告照片放置的是1個平臺5臺多功能戰術靶圖片,因檢測報告只放置1張照片,因此未附更換靶夾后帶升降、平移功能的產品照片,并非******公司所述的功能不符合招標參數要求,另檢測報告技術參數已證明我司設備滿足并優于招標要求,產品功能以檢測報告技術參數為準,圖片僅為參考。
3、******公司提交的我司多功能靶照片拍攝地點位于我司研發測試場所,該設備剛完成研發測試暫未公開宣傳,設備外觀照片及研發測試場所屬于我司商業秘密范疇,其照片為通過某種渠道偷拍,舉證材料來源不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4、投訴人所述“對質疑人提交的“事實依據”是否核實”,從投標文件、演示視頻、現場實彈測試環節均已核實確認我司產品滿足招標要求,并明確回復質疑人。****政府采購法,質疑人負有舉證責任,其質疑舉證事實依據無法有效證明其質疑事項,應予駁回,如回復具體設備技術細節將導致我司設備參數泄露,違背《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及《****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條 ****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投訴事項3: 預中標供應商(****)通過虛假資料或夸大功能資料參與商務技術評審而謀求中標。且被投訴人在質疑答復函未回復,對質疑人提交的“事實依據”是否核實。
答辯3:1、關于多功能戰術靶圖片問題已于“答辯2”中闡述,本條投訴所述設備反恐對抗全向移動機器人靶機、智能機器人戰術靶不符合招標文件問題我司已于投標文件、視頻演示、樣機實彈測試環節充分證明我司提供的產品完全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2、投訴人提供的檢測報告技術參數已明確反映出我司產品符合招標技術參數要求,僅僅為對方個人認為從照片來看是不滿足的,設備照片并無法反應“避障、追蹤、路徑尋跡、仿生慘叫”等功能,為投訴人惡意歪曲事實。我司經向檢測機****檢驗院核實,因檢測報告涉及產品核心技術參數,檢測機構與我司從未公開發表,也未泄露與任何第三方,******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涉及我司商業技術秘密,且證據來源非法,根據《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3、視頻照片上顯示的人員為我司前員工劉**,其于我司設備測試時****研究所惡意擺拍并提****研究所人員,該視頻非我司演示視頻,為非法手段惡意拍攝,且質疑人提交的視頻無法有效證明我司視頻為后期剪輯、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4、招標文件雖要求“招標文件中凡標注“★”的條款均為實質性要求,不響應的投標文件將作無效標處理。”,但招標文件并未標注“★”條款,因此投訴人所述的“★”條款重大偏離與事實不符。且招標文件該條明確主體應為“評標委員會認定”。
投訴事項4:實彈測試的“本行業相關專業人員”,并非原“評審專家”。
答辯4:1、從招標文件要求“2、本項目要求中標人的設備成熟可靠,應在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項目采購需求的靶機樣機,對照技術功能參數要求逐一核驗及實彈測試,如未及時提供或達不到招標要求的參數功能,一經查實將取消其中標資格并向有關部門報備,中標人須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來看,招標文件并未規定實彈測試人員必須為參加評標人員,實彈測試為采購人自行組織,不屬于評標范圍。
2、實彈測試當天其他人員不清楚,至少當時的實彈測試是由諸**老師組織,郭**老師參與,投訴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3、評標過程、實彈測試過程是保密的,且******公司未參與,事實上其并不知道測試細節安排,其所述完全為憑空捏造,根據《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投訴事項5:被投訴人“******局****分局、****”對質疑函的答復,“所答非所問”,敷衍了事。
答辯5:根據《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及《****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條 ****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局****分局、****面對行業惡意投訴、非法手段打壓同行的壓力下,未透露具體技術秘密,正體現了本次招標活動公平公正及程序的規范合法。
2、處理結果:經查實,本機關認為:
關于投訴事項1,投訴事項2,投訴事項4,歸屬于樣機的交付時間,參數性能及實彈測試。根****分所述,“本項目要求中標人的設備成熟可靠,應在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項目采購需求的靶機樣機,對照技術功能參數要求逐一核驗及實彈測試,如未及時提供或達不到招標要求的參數功能,一經查實將取消其中標資格并向有關部門報備,中標人須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采購人(被投訴人)負責樣機相關問題的認定,被投訴人在投訴答復材料中已明確認定樣機的交付時間,參數性能及實彈測試均符合其要求。關于樣品,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改變評審結果。據此,本投訴事項不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3,本機關認為,預中標供應商(****)的投標產品的性能參數應審查其產品的檢測報告。通過查閱預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中4項投標靶機的檢測報告(便攜式搖擺靶檢測報告,組合多功能戰術靶檢測報告及其他參數證明材料,反恐對抗戰術智能機器人靶機檢測報告,反恐對抗全向移動機器人靶機檢測報告),檢測報告對投標靶機性能參數的描述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通過調取上述4項檢測報告原件,經核對后與投標文件內容一致。通過向上述4項檢測報告的出具單位南****檢驗院發函協查,證實上述4項檢測報告為該單位出具,檢測報告內容與該單位存檔內容一致。關于投訴人的視頻資料,本****委員會專家進行調查。評標委員會專家現場觀看后一致認定,無法證明投訴人的視頻資料與預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演示視頻相關,保留原評審結果。****委員會也對預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進行了復核,一致認定保留原評審結果。據此,本投訴事項不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5,本機關在調查后,發現被投訴人與代理機構對質疑函的答復確實過于簡略,******局****分局、****提出指正,被投訴人與代理機構已在投訴答復材料中進行補正。據此,本投訴事項成立,但由于該投訴事項不是對采購文件的投訴,而是對被投訴人的質疑答復工作的異議,不影響采購結果。
綜上,本機關認為投訴人關于“******局****分局****中心項目(項目編號****)”的投訴事項部分成立,但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投訴人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21年02月02日
六、處理日期:2021年02月02日
七、執法機關信息:
1、執法機關:****
2、聯 系 人:政府采購監管科
3、聯系電話:057****30212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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