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對一批招投標領域的違法犯罪團伙,展開集中收網行動:一舉打掉號稱省內“水利一哥”的楊某某、毛某某串通投標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42名。這一長期盤踞在水利工程領域的職業串通投標團伙被一網打盡。
在招投標活動中,建筑、水利工程領域項目資金龐大,動輒上億,各下游合作企業可獲利益也相當可觀。于是這個領域的項目成了不少犯罪分子眼中的“香餑餑”,靠正規流程無法拿下項目,就開始“另辟蹊徑”;
無獨有偶,8月初,浙江金華市警方打掉了一個以嫌疑人王某為首的串通投標團伙,該團伙與招投標職業黃牛勾結實施串通投標,在陪標企業的串聯配合下,順利中標后再非法出售標的,二次獲利。案件涉及浙江、廣西、江西等地,抓獲犯罪嫌疑人32名,涉案資金10億余元。
近年來,由于各地企業信用信息和員工檔案沒有共享,導致部分不法分子開始鉆空子,踩漏洞,非法獲利只是一方面,還有更深一層的權錢交易等暗自滋生的貪腐問題,讓本該公開透明的招投標活動變得穢亂不堪。這樣的案件層出不窮,已經逐漸從單一環節作案到全流程團體作案,而且逐漸向職業黃牛、中介掮客做局圍標、陪標等處于招投標鏈條的末端延伸,危害性更大。
從去年9月開始,紀檢監察機關集中力量查處了杭州運河集團投資公司原總經理錢偉榮、紹興市城投集團原董事長朱志祥伙同他人串標一案,涉及串標工程金額就達幾十億元之巨。此類案件涉及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對地方、行業的營商環境破壞性也很大;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的出現,讓本該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遭到破壞;陽光背后的貪腐土壤滋生亂象,地方某些領導不作為,為企業「放水開綠燈」成為了工程項目人心中默許的“潛規則”。
國家政策扶持與監督并行
隨著招投標活動的日益普及,社會各界對于招投標活動也越來越關注,多地政府也開始進行整治;為進一步規范流程,國家也相繼出臺了許多政策法規來保障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開展。重拳出擊,讓違法亂紀者現出原形,也讓公平公正、透明陽光的招投標活動重回市場。
政策解讀
八月初,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等11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聚焦2023年1月1日以來啟動實施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核查項目在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投標保證金、組織評標、處理異議和投訴等招標投標全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針對市場反映突出的圍標串標、掛靠資質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將以零容忍態度進行堅決打擊。”
關于圍標串標的情況判定及立案標準
認定圍標串標的情形有哪些?
1、可認定為串通投標罪的情形有:
(1)投標人同屬一個母公司或所屬幾個子公司;
(2)同一人攜帶兩家及以上企業資料參與投標的;
(3)中標人同時以協作費等名義分別轉款項給予相關的幾個投標人;
(4)不同投標人的授權委托人屬同一單位的;
(5)招標人組織投標人串通投標或招標人為投標人制作投標資料等其他情況。
2、法律依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串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
2、串標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3、串標的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
4、采取威脅、欺騙或賄賂等非法手段串標。
存在上述行為的,都應當立案。